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

05月14 2025

(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等12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等10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管理

第三章新型建設工程材料推廣應用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材料的生產、銷售、使用及其監督管理和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推廣應用管理。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設工程的鋼材、水泥、黃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預制混凝土構件、墻體材料和管道、門窗、防水材料等結構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材料的使用監督管理和新型建設工程材料推廣應用管理。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材料的有關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負責建設工程材料生產、銷售的質量監督管理。

經濟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管理

第四條建設工程材料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生產符合質量標準的建設工程材料,并出具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對出廠(場)的建設工程材料質量負責。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五條建設工程材料銷售單位應當進行進貨驗收,驗明生產許可證、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建設工程材料銷售單位應當對其銷售的建設工程材料質量負責,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并應當向買受人提供生產許可證、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第六條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采購符合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的建設工程材料;建設工程設計對建設工程材料的使用有配套要求的,應當采購符合設計要求的配套材料。

第七條本市下列建設工程中的建設工程材料采購,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進行: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四)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材料進行進貨檢驗和質量檢測。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材料。

施工單位自行檢測建設工程材料,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施工單位檢測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诰艞l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其所用的建設工程材料的質量和使用情況,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的監理范圍。

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材料的質量檢測;未經監理單位簽字認可的建設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設工程中使用。

第十條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建設工程材料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材料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對建設工程材料生產、銷售和使用實施全過程管理?! 〉谑粭l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銷售的建設工程材料質量進行抽查。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質量,應當定期組織抽查。

市場監管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建設工程材料質量抽查結果。抽查所需的費用由同級財政撥款,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建設工程材料的質量問題。市場監管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及時處理。

第三章新型建設工程材料推廣應用管理

第十三條本市鼓勵發展和推廣應用節約土地、節約能源、科技含量高以及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新型建設工程材料。

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范圍和種類,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公布,方便社會查詢。

第十四條鼓勵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中優先選用推廣應用的新型建設工程材料,并按照其配套應用的技術標準進行設計。

鼓勵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優先采購、使用新型建設工程材料。

施工單位應當掌握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施工工藝,并按照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施工工藝制定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生產單位,可以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認定手續;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產和使用污染環境、能耗高、生產工藝落后的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

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產和使用的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目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使用禁止使用的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負責建設工程材料生產、銷售、使用及其監督管理和新型建設工程材料推廣應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上海建筑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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